我国专利申请制度的树立

我国专利申请制度的树立

自从戊皮变法到新我国的诞生,历经磨难,后又经历了日本帝国主迫接受了4方两白银的巨制略要求,因力衰湖,民不想中生灵涂炭,为捍卫其独立和春义的人侵,举国陷人场空前的灾祸,山河破碎,产进行个5年的味托机放,在其余时间,国内各种战节从未停止过,客观地说,在这期间我国并没有取得真正施行专利制度所需的条件和环境。

新我国树立伊始,百费待兴,政务院即于1950年8月11日公布了(保证创造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这是新我国公布的第个有关专利的法规。该条例有关专利的规则包含:

1、创造人取得专利权须提出申请,经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予以布告,自布告之日起满3个月无异议的,发给专利证书;

2、专利申请经审查以为不合格的,申请人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恳求再审查:对再审查的决议仍不服的,能够在90日内提起诉讼;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能够依据该条例申请取得专利权;

4、对药品、医疗方法、经过化学方法取得的物质、有关国防的创造,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作人员完结的创造,不授子专利权;

5、专利权的期限为3~15年,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发给的专利证书中确定:(6)创造证书和专利证书必要时能够相互转化。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0年10月9日公布了上述条例的实施细则。

依据上述条例,我国从1953-~1957年-共发放6件创造证书,4件专利证书。尔后,这项工作就停顿下来。因此,从1949年新我国树立到1985年,我国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树立专利制度,仅仅关于创造技能进行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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