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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奇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本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判断满足以下条件:
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业、农业等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能够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同时具有积极的作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他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投入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它可以在工业、农业和其他工业的生产中实现。
非明显性
非显而易见性:专利发明必须明显不同于现有技术因此,专利发明必须在现有技术或知识上取得重大进步,而不仅仅是在已知技术或知识上的明显改进。这个规则是为了防止发明人在对现有产品做了小的修改后才申请专利。如果用熟悉的技能或者熟悉这样的技术就可以轻松做到,无论是否增加功效,都不符合专利的进步精神;然而,这个专业或技术领域的人想要的想法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权不能获得。
适度披露
充分披露:为了促进产业发展,国家给予发明人专有利益,而发明人需要充分描述其发明的结构和应用方式,以方便他人在获得专利权人同意后或专利期满后实施该发明,或通过专利授权实现该发明或再利用再发明。这样,一项有价值的发明可以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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