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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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国内申请指南
1.商标构成。
汉字、拼音、数字、英文,图形或它们的组合。
2.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单位提供)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供);
2)申请商标图样10份(彩色11份)(长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1个小图案(大小约2 4厘米);
3)与我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支付注册申请费(公务费、代理费)2000元/类。同品类商品或服务数量超过10件的,每多一件加100元;
4)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客户栏,无需填写;
5)拟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清单应复制国际商标分类中的标准条款。
3.注册时间。
从商标申请到批准注册的时间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商标申请的法律程序非常顺利,通常需要15-18个月左右。但是,如果商标申请在审查程序中由商标局出具补正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进入特殊程序,即商标申请在初步审定公告后被他人质疑,或者商标申请申请复审被驳回,则商标申请终被核准注册需要更长时间。
4.商标注册有效期。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续展登记,每次续展登记有效期为十年。
5.注意事项。
(1)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批准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5)“红十字会”和“红新月”的名称和标识相同或近似;
6)带有民族歧视;
7)夸大宣传,骗人;
(八)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二)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一条。
1)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3)缺乏鲜明的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标志。
(3)如果您申请商标注册,您应该根据指定的商品分类填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类别和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申请注册;注册商标需要在其他同类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在使用商标注册;时应附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商标注册卷烟、雪茄烟和包装烟丝,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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